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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义州特区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文版全文(上)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文版由《时代朝鲜网》全文翻译 2002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政   治

第 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使主权的特别行政区。新义
         州特别使行政区归属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第 2  条 国家授予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第 3  条 国家保证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50年不变。
第 4  条 国家保障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第 5  条 国家保护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外国人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第 6  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的各内阁,委员会,省,中央机关等,不得参与
         干涉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事业。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人员的任免,由行政区
         长官任免。
第 7  条 朝鲜政府视需要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驻屯军事人员。驻屯部队的目的在于维
         持社会秩序,发生灾祸时进行救助等。
第 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外交权归朝鲜中央政府所有。新义州可以在国家允许的
         范围内,以特区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新义州特区可以发 行自己的护照。
第 9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使用朝鲜语言作成官方语言。用外文写就的正式文件必须
         附有朝鲜文的译文。
第 1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容许其他国家的政治组织在特区内进行活动。
第 11 条 朝鲜政府有权在发生战争、武装叛乱的时候,宣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进入紧
         急状态能。这个时候可实施全国通行的法规。


第二章   经   济

第 12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归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的所有。
        朝鲜政府不允许侵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自然资源和土 地。
第 13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将发展国际性金融,贸易,商业,工业,将成为尖端科学,
        娱乐,观光旅游等行业的中心。
第 14 条 国家授予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的权限。新义州特
        别行政区的建设总规划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建设的对象必须按照得以许可
        的建设总规划举行。
第 1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出租期到2052年12月31日止。国家可在土地出租期
        结束之后,根据企业的申请而延长使用期,在这期间,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照旧享受保障。
第 16 条 国家允许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对土地利用权、建筑物、设施的合法的转
         让、出租、再出租、抵押等。
第 17 条 国家保护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个人财产的私有权,并报护相应的继承权。
         国家保证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个人财产的国有化;涉及国家安全的个
         人财产国有化将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 1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劳动年龄是16岁。国家禁止雇用未到劳动年
         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 19 条 新义州特区实行8小时工作制,一周的劳动时间不许超过48小时。
第 2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的企业将使用朝鲜国内的劳动力,必要的工种或职业,
         可由得到特区政府承认的外国人担任。
第 2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劳动人员有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须得到国家及
         特区政府的同意。
第 22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有薪假期、社会保障制等劳动保障政策,并保证
         这些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 23 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独立的货币金融政策。可自由携带外币进出
         新义州特区不受限制。
第 24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公正而优惠税务制度,税种和税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
         区自行设定。
第 2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设立优惠的关税制度。关税比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
        设定。
第 26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正确的会计制度 ,严格进行计算和查证工作。
第 27 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独立编制预算并执行。编制预算的相关立法会议
         由最高立法机关确定。
第 28 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区内生产的商品自行进行检查,并出具原产地
         证明书。
第 29 条 国家奖励在新义州特区的投资活动,但禁止所有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居民
         健康、环境以及某些经济领域等的投资。
第 30 条 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的申请由新义州政府进行审核和批准,但海运业、航运业
         必须得到朝鲜政府的批准。
第 31 条 国家为新义州特区的企业提供有利的投资保障环境和经济活动条件。新义州
         特别行政区为人员的出入,物资,资金,情报,通信 交流提供便利保障。


第三章   文    化

第 32 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在文化领域实施正确策,提
         高居民的创造力,保持健康的文化提供保障。
第 33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含一年学前教育在内的高水平11 年免费义务教育。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的社会科学教育必须和国家相关机 关保持一致。
第 34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设立托儿所和幼稚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
第 3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引进尖端科学技术 ,积极开拓科学技术新领域。
第 36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建设现代的文化设施,鼓励居民增加文学艺术活动的参
         与。但禁止从事阻碍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的文学艺术 活动。
第 37 条 国家保护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的以革命世纪命名的名胜、天然纪念物、文化
         遗产等文化场所。受保护的场所由国家相关机关确定。
第 3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在特别行政区发生传染病蔓延的严重情况下,国家的相关机关将提供协助。
第 39 条 国家鼓励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举行大众体育运动,以增进居民体质,发展
         体育科学技术。
第 4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在报纸、杂志等期刊的发行,广播网的经营方面享有独立
        的经营权。禁止利用期刊、通讯及广播进行毒害居民社 会意识、扰乱社会秩
        序的违法活动。
第 41 条 国家保障新义州特区对自然资源进行保存、使用,对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对
         居民的文化卫生、生活环境以及劳动条件进行整治。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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