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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义州特区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文版全文(下)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文版由《时代朝鲜网》全文翻译 2002年10月26日)
 


第四章  居民的基本权及义务


第 42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的条件如下:
   1、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的新义州居民;
   2、应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要求而迁到特区内的机关、企业工作的其他朝鲜居民。
   3、有合法职业、在特区居住7年以上的外国人;
   4、最高立法机关或长官推荐的人。
第 43 条 居民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分性别、国籍、民
         族、人种、语言、财产和知识程度、政见、信仰,所有居 民一律平等。
第 44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17岁以上的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
         选举权的人除外。
第 45 条 居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罢工,集社的自由。这个权利受新
         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规保障。
第 46 条 居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 47 条 居民的身体和住宅的不可侵犯,保障个人通信秘密。除依法对居民进行拘
        留、逮捕外,不得进行人身及主宰的搜索。
第 48 条 居民享有申訴和请愿的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对居民的申訴和请愿进行
         公正审议,处理。
第 49 条 居民享有居住、迁移、旅行的自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将对居民向朝鲜其他
         区域的迁移、居民的移民、旅游等事项进行立法审批。
第 50 条 居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居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才能选择职业,并享受相应
         的劳动报酬。
第 51 条 居民享有休息的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政府规定的节假日的休
         息权利; 外国人根据自己的民族风俗的休息也受特区 政府的保障。
第 52 条 居民享有治疗的权利。因年长、疾病或残障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孕妇
         等,可由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制度给予物质上的援助。
第 53 条 居民享有教育的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政策将保障居民的教育权
        利。
第 54 条 居民享有科学和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特别保护著作
         权、发明权、特许权。
第 55 条 妇女享有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妇女的产假,
     保障护理婴儿的母亲和小孩。
第 56 条 居民具有结婚的自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合法的婚姻及家庭。
第 57 条 在新义州区取得居住权的外国人享有和新义州居民同等的权利,但未取得居
     住权的外国人不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不能享受特 区政府在预算内实
     施的社会福利制度。
第 58 条 新义州的朝鲜居民必须履行保卫国家的义务,有关新义州招募军队的事宜将
     另行规定。
第 59 条 本基本法是新义州居民意识和利益的体现,是治理及管理特区的基本法律依
     据;新义州特区的居民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


第五章  机   构

第 1 节  立法会议

第 60 条 立法会议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行使立法权。
第 61 条 立法会议由15人组成。立法议会议员由新义州居民依据一般的、平等的、直
     接的选举原则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
第 62 条 新义州的朝鲜居民可以依据选举成为立法会议议员,在新义州取得居住权的
     外国人也可被选成为立法会议议员。
第 63 条 立法会议任期5年。立法会议议员的任期与立法会议任期相同。
第 64 条 立法会议的权限如下:
  1、制定、修正、补充、废止法规;
  2、对新义州特区的预算进行审议、通过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3、解释法规;
  4、听取并审议特区行政长官的政府工作报告;
  5、沿在长官的提议任命区的法院所长,免职做。
  6、依据行政长官的提议任命、罢免法官;
第 65 条 立法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不定期会议是在定期会议的休会期间,在立法会
     议议员全体人员的1/3 以上人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召开。
     会议累计期一年不得少于100天。
第 66 条 立法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2/3以上参与方可有效;
第 67 条 立法会议设置议长及副议长各一人,议长副议长的任期与立法会议的任期相
     同。
第 68 条 立法会议的议长及副议长须依法选举产生,必须取得参加会议的立法会议议
     员的半数以上的赞成;
第 69 条 立法会议主持人的职责如下:
  1、主持立法会议;
  2、决定、公布立法会议的召集日;
  3、行使立法会议授予的职责;
第 70 条 立法会议的副议长协助议长行使职责,并在议长缺席的情况下行使议长的职
     责;
第 71 条 立法会议的议案由立法会议议员提出,行政长官及政府也可向立法会议提出
     议案;
第 72 条 立法会议对议案作出决定。立法会议的决议必须取得参加会议的半数议员以
     上的赞成。
第 73 条 如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议通过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复
     审。
     若长官对立法会议复审的决议提出异议,立法会议获得全体议员不少于2/3
     的同意,则通过复审决议。届时,长官须签署公布。
第 74 条 立法会议做的决议,须1个星期以送最高立法机关登记备案。最高立法机关
     对于上报的决议,有权备案或发回,要求修改。
     不通过备案程序而被发回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第 75 条 立法会议的议员享有不可侵犯权;除非触犯法律,并经立法会议批准,否则
     不能逮捕或拘留立法会议议员;

第 2 节长官

第 76 条 长官是新义州代特别行政区的代表。长官对最高立法会议负责;
第 77 条 长官由工作能力突出、信誉高的新义州特别以行政区的居民担任;长官由最
     高立法机关任命和罢免。
第 78 条 长官须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宣誓效忠;宣誓仪式须在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举行。
第 79 条 长官的权限如下:
  1、指导特区工作;
  2、颁布立法会议决议、政府的指示,下达命令;
  3、任命、罢免特区政府官员;
  4、任命、罢免特区检察所所长;
  5、根据特区检察所所长的提议任命、罢免特区检察所副所长,检察官;
  6、任命、罢免特区警察局局长;
  7、根据警察局局长的提议任命、罢免特区警察局副局长,岗位负责人员,任命、
   罢免地区警察署署长;
  8、制定、授予奖状;
  9、行使大使权和特使权;
  10、处理这以外的特区的事务;
第 80 条 对于立法会议通过而长官认为不符合特区的决议,长官有权送回立法会议要
     求再次审议;对于立法会议通过的同一决议,长官有权 送回立法会议两
     次;

第 3 节 政府

第 81 条 政府是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執行为机关、管理机关。行政府的责任人为
     长官。
第 82 条 政府下设置必要的部门。部门负责人、警察局局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
     居民担任;
第 83 条 政府的义务和权限如下:
  1、组织执行法规;
  2、编制特区政府预算并执行;
  3、组织并执行教育,科学,文化,保健,体育,环境保护等部分工作;
  4、管理居民的行政事业;
  5、维持社会秩序;
  6、制定建设总计划;
  7、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批并检验竣工工程;
  8、吸引投资;
  9、审议、批复企业的开业申请;
  10、对土地利用权、建筑物进行登记;
  11、管理税务事业,
  12、进行海关检查、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工作;
  13、管理基础设施;
  14、管理消防事业;
  15、在国家的委托下处理对外事务。
第 84 条 政府下达指示。

第 4 节 检察所

第 85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检察事业检察工作,由区检察所和地区检察所执行;
第 86 条 检察所的权限如下:
  1、监督法规的正确执行;
  2、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起诉, 保护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第 87 条 特区检察所所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担任,任期为 5 年;
第 88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所所长根据地区检察所检察官提议,任命、罢免地区
     检察所所长;
第 89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所行使特区内检察事业的指导权,地区检察所必须服
     从特区检察所;
第 9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检察所,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 5 节 法院

第 9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审判权,由区法院和地区法院执行。
     判决是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相应的法院的名义进
     行;
第 92 条 法院权限如下:
  1、对案件进行审判;
  2、保护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3、通过审判,教育人民遵纪守法;
  4 、执行判决;
第 93 条 审判,依法独立举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第 94 条 特区法院院长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担任;任期与立法会议的任期相
     同;
第 95 条 审判由一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共同执行,是具体情况需要,也可有3名法官进
     行审判;
第 96 条 审判必须公开进行,保护被起訴人的辩护权;对特殊事件的审判,允许不予
     公开进行;
第 97 条 审判须用朝鲜语言举行。外国人可在审判过程中使用本国的语言;
第 98 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法院负责监督区内审判工作;区法院是终审法院。


第六章  区徽,区旗

第 99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在使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徽、国旗以外,允许使用
     自己的的区徽、区旗; 区徽区旗的使用规定由新义州 特区制定;
第 100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如下:
     白色环形带边有蓝色细线,白色环形带内左右下方各有一枚蓝色五角星,其
     上部以蓝色写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文)文字。白色环形带围
     起来的中间为蓝底圆圈,圆圈中间以白色画木兰花。白色环形带和蓝底圆圈
     底部,有重叠的蓝底装饰带。蓝底装饰带中间,用两行方式,以白色写有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朝鲜文)文字。 蓝底圆圈下方与蓝底装饰带接触的
     部分,有白色界线。
第 101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区旗,蓝底旗帜中间画有白色木兰花,区旗的纵横比
     例为1:1.5;

附  则:
第 1 条 本基本法从通过日起开始实施;
第 2 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只限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国
    徽、国旗、国歌、首都、领海、领空、国家安全等相 关法律。其它一概不实
    行。
第 3 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制定法规时,要严格遵守本法;
第 4 条 本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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