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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成传

朝鲜同乡会

 

 

 

 

 

 


 

 

 
 

  传统文化



朝鲜时代的儒教价值观与女性

 

 

1.序言

    儒教起初作为反映中国现世的,实用的世界观和维持能动的社会秩序的原理,从三国时代以后开始,被我国中央统治所利用。尤其进入朝鲜时代以后,排斥了高丽王朝时代作为精神支柱的佛教,阐明要以儒教为根本,实现王道政治,从而对确保王朝的正当性做出了贡献。从此,儒教即性理学成为维持家庭、社会、国家秩序的基本概念。随着儒教思想的普及与定着,朝鲜社会从朝廷的文物制度到家庭的细微琐事的礼仪,出现了广泛的变化,尤其家族伦理方面的变化比较大。其中,儒教的女性观被认为对强化父权制社会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实,儒教所要体现的男女关系的理想伦理是,男女,夫妇之间的相互尊重与角色分工。但实际上,从传统儒教女性观可以看出男女、夫妇之间的差别与区别的伦理同时并存。差别表现在男性被规定和理解为支配、强健、尊贵,相反,女性被规定和理解为服从、柔顺、卑贱,形成对比。区别主要表现在区分居所与职分上。

    本文通过分析朝鲜时代的结婚风俗、财产继承、内外法与贞节观念中,儒教基本伦理中的男女差别观和区别观如何具体表现,来考察女性的地位。

2.结婚制度与女性的地位

    在韩国语中,男性娶媳妇时说“去丈家”。这是从“入丈家”由来的,是进入丈人家的意思。“入丈家”怎么变成结婚的意思的?今天,一说结婚,我们当然地理解为女方去男方父母家。但实际上,我国的结婚风俗,从高句丽以来称为“婿留妇家”或男归女家。这就是说,在新娘家里举行结婚仪式,一旦孩子大了去男方家。这与中国的婚姻风俗正相反,中国叫“亲迎制”,在男方家里举行婚礼,女子从结婚开始第一天就住在男方家。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两国的亲族结构和继承制度不同。中国是父系氏族中心的社会,只有儿子才有财产继承的权利,没有经济权的女性结婚后只能到男方家生活。相反,在我国,与外婆家或妻家也有关系密切的非父系的亲族结构。财产继承方面,直到朝前期,财产均分给儿子和女儿。因此,结婚后的居住形式也就与中国不同了。

    但是,这种结婚风俗随着朱子学的传播受到了批判。高丽末,郑道传认为:因为婿留妇家制度,妇女凭仗自己父母的势力,轻待丈夫,因而主张亲迎制。到了朝鲜时代,这方面的议论更加激化。很多儒学者认为,我们接收中国的礼俗,唯独在婚姻制度上与中国的阴追阳不同,是阳追阴随,因此主张改正。朝廷也要积极试行亲迎制,世宗17年(1435)第一次举行了淑信翁主的亲迎。但是,传统的婚姻风俗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变过来,一般的世大夫家仍然固执婿留妇家制。

    到了朝鲜中期以后,朱子学逐渐传开,婿留妇家也作为半亲迎的形式留了下来。所谓半亲迎,就是说在女方家举行结婚仪式,但减少住在妻子家的时间。除了时间减缩,在婚姻形态上没有根本的变化。最近,从新婚旅行中回来,先去新娘父母家,这也是婿留妇家制的遗风。

    尽管如此,婿留妇家时间上的减少还是给家庭生活和妇女的地位带来了不少变化。朝鲜前期,姑娘结婚以后可以留在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出嫁外人”观念并不强。儿子与姑娘的差别也相对较小,财产继承上也是均分,而且丈父丈母与女婿,外孙与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比如,丧服制,在中国,如果亲祖父母去世,得穿一年,外祖父母去世得穿5个月,丈人丈母去世得穿3个月。但是在我国,直到朝鲜初期,在前三种情况下,都穿一年丧服,而且如果妻家没有儿子,女婿或外孙办理丧事。还有女婿在官职上比夫人的弟弟或孙子优先得到妻家的恩泽。如果妻家被逆谋连累,也与儿子一样被连坐。

    但是,朝鲜后期,婿留妇家时间减少,加强了“出嫁外人”思想。在继承上,也区别对待儿子与姑娘,儿子当中继承也相对集中在办祭祀的大儿子方面。在穿丧服上,外祖父母时穿5个月,丈人丈母时穿3个月,丧期也减少了。如果没有儿子,可以收养子,再也没有女婿或外孙为妻家和外祖家祭祀的事情。由此,父系中心的亲族制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男性普遍存在“只要有三斗大麦,就不住妻家”的意识。

    朱子学对婚姻风俗的影响,除了实施亲迎制外,还在禁止妇女再婚上看到。朝鲜朝的儒学者们说“女子有三从之礼仪,不可再嫁”。即婚前从父,婚后从夫,丧夫从子,就是女子的道理。因此,如果丈夫死了,要养活子女,尽对丈夫的义理,不可嫁给别的男人。这纯粹是为了维持父系亲族制。离婚或死别后,如果妇女再婚,前夫的子女就成问题。如果带子女再婚的话,前夫的子女与继父、亲父的关系应该如何?是否改子女的姓氏?等等。因此,朝鲜朝干脆禁止妇女再婚,以保全父系中心的亲族制。

     禁止再婚的规矩也较彻底,再婚妇女的儿子不可应试科举考试。不考科举,不能当官,因此,妇女一考虑儿子的将来,就不能再婚。这种再嫁禁止法,朝鲜初期是没有的,是在成宗时制定的。当时,朝廷上议论纷纷,朝廷官吏的大多数主张禁止三嫁,因为如果女子早丧夫,父母也早去世,就不得不再嫁。而且如果有父母之命,就有不可能守节的情况,因此,主张允许再嫁,但是禁止三嫁。可是,成宗听取了46名大臣中4名大臣主张的“饿死是小事,失贞节是大事”的意见,最终禁止再嫁。道朝鲜朝后期,随着朱子学普及到社会基层,不仅良班,而且庶民女性也同参与禁止再嫁制度,出现了只要接到四柱单子,就守节的极端事例。

    以上可以知道,朱子学的收容与普及,使婚姻风俗由婿留妇家改为办亲迎,而且造成了禁止妇女再嫁的,失去均衡的结婚文化。由于开始实行父系中心的亲族结构,对妇女的制约加强了,妇女的地位也恶劣了。

3.财产继承与妇女的地位

    从朝鲜初期到朝鲜中期,在财产继承上子女平等分到父母的财产,朝鲜时代的基本法典“经国大典”详细记录了有关子女均分财产的内容。规定:对嫡妻所生的子女,不分性别,长子、次子、女儿均分财产。其中,对负责祭祀的子女多给1/5的财产。如有妾所生的子女,如果他是良人子女妾所生时,可以继承嫡子女的1/7的财产,贱人子女妾所生的子女可得1/10的财产。即在财产继承上虽然有嫡子、庶子的身份差别,但没有长子、次子、男女差别,对子女均分财产。这样,朝鲜前期的财产继承问题上,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朝鲜王朝实录”也可以看到,从朝鲜朝建国到成宗时代,找不出在朝廷上因均分财产问题提出异议的例子,相反,子女均分财产的原则得到了朝廷的保护。世宗在位时曾说过:“父母死后想独占父母财产的,不想分给其他兄弟姐妹的,要严惩。”即由国家保障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虽说由国家保障,但财产继承这种属于私人的事情不能完全涉及到。所以,按社会习惯进行的情况更多。那么,在财产均等继承的制度下,出嫁女的财产是用什么方式保存的?如果均分得到的财产不能维持和保证,继承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朝鲜初期,由妇女继承的财产,出嫁以后也有人管理,妇人的财产还与丈夫的财产区别管理。实录有不少以“××之妻,×氏之奴婢”的方式表明妇人财产的记录。买卖、赠与奴婢时由妇人作主。世宗8年3月的记录“左议政李远家的奴婢中,有一奴婢是从金××之妻处买的”,从记录中可以看出夫人在买卖、转让奴婢的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夫人死亡时,有子女的,由子女均等继承财产,如无子女时,财产自然地转属于娘家。特别是妇人死亡后,归属于丈夫的财产,当丈夫再娶时,财产则转属于娘家。朝鲜前期,妇女财产权的行使从某种意义上比现在还安全和有保障。

    为了保存和维持属于他们的财产,不少妇女还提起诉讼和向国家上奏。如有母亲对随意浪费财产的儿子的诉讼;有女儿对母亲的财产分配不满而提起的诉讼。这些说明即便是母亲的财产,没有征得同意,子女不能随意处置,子女对财产的均等继承,也意味着有均等的义务,有义务赡养父母和给父母祭祀。在均等继承财产制度下,祭祀是由子女轮流做的。朝鲜前期还不清楚是以什么方式进行祭祖的,但儿子和女儿是轮流祭祀的,即因为有均等继承财产制,祭祖的义务也由子女共同分享。

    当时继承的财产主要有奴婢和土地。此外,还有房屋、牛、马、锅、农具、金银、日常用品等。奴婢是高丽时代以前当作财产的一部分的,在官僚阶层中是显示身份的一种重要手段。朝鲜时代有“田地十亩等于奴婢一口”的交换比例,这说明当时主要是由奴婢等方式标示,明确其有所主。土地是按面积、收获量、肥沃程度进行分配。朝鲜后期,不分男女均等继承财产的制度开始起变化,妇女的财产权开始缩小。随着儒教伦理在全国普及,以父系为中心的家族制的形成,祭祖和继承上以长子为中心的现象越来越多。表面上均分,实际上优待长子、长孙,轻视女儿的差别意识开始抬头。到了朝鲜后期,子女均等继承财产制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由传宗接代的儿子继承大部分财产的倾向。即,祭祖由长子负责,长子因此多继承一些财产。这样,在朝鲜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继承中妇女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即妇女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逐渐缩小。

4.内外法贞节观念

    到高丽时代为止,妇女可以到处去旅游,到寺庙去走走,也可以骑马。但历史到了朝鲜时代,便严格禁止妇女外出。其理由可以从朝鲜王朝的支配理念——儒教伦理上找。把性理学指定为占支配地位的思想观念的朝鲜王朝,不断把儒教的伦理规范强加给百姓。儒教的伦理规范中区分上下贵贱为基础的身份等级制,遵循冠妻丧祭的伦理为根基,成为维持朝鲜时代社会生活的基本骨骼。即朝鲜王朝是把家族作为基本统治单位,以求社会安定,并认为通过控制家族成员中的女性来巩固男性家长的地位是最佳选择。
内外,一般指表和里,具体意味着男女、夫妻。内外法就是区分男女、夫妻之间应遵守的礼仪。“男女相远,避免接触”。“礼记”内册编中有“7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意思是男女到了7岁就不同席,妇人不许过中门。迫不得已要与外人通话时,则采取通过第三者传达的方式。这样,朝鲜以教化风俗的美名把内外法适用在妇女的日常生活中,使之法律化。

    “朝鲜王朝实录”中多次出现臣子们要管制妇女的日常生活的奏折。内容大体上有:禁止妇女上寺庙,外出时要蒙脸,坐轿,禁止游戏等等。太宗4年12月,曾经有过禁止妇女上寺庙的奏折;即当初国家制定法令禁止过妇女上寺庙外出,但近期因法令松懈的关系,走动寺庙的妇女不断,希望禁止一切妇女的外出,包括父母的追,以树风俗正气。他们禁止妇女去寺庙的原因,一是出于失贞的忧虑,二是妇女常走动与外界接触,意识形态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增大。太宗12年11月,史学部的奏折中有“妇人们外出时必须蒙住脸”的内容,得到了国王的允诺。这并不意味着从此没有妇人不走动寺庙的事。世宗时把禁止妇人走动寺庙的禁止令刻在木牌上,挂在京城的主要场所,同时又禁止僧侣走动寡妇家。

    不仅如此,女人们不能尽情地观看正常的赏花和街头行事。世宗3年3月的史料中有控制女人游乐的内容:“近期因未禁止音事,女人又唱又跳,大白天也在街上游玩,一点羞耻心也没有”,并请求禁止妇女在街上游玩。该年4月的实录中有“现因盛行巫术,京城的女人聚在一起喝酒,歌舞,很晚才回家。贵夫人也跟着大摆宴席,互相攀比奢侈,特别是到了杜鹃花开时这样的聚会更多,称为煎花饮”。这说明当时以女人为中心的游玩活动很时盛行。通过这种游玩活动,男女可以接触,社会风俗就混淆,会发生妇人失贞的现象。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产生了控制女人游玩的法律。

    以上记录在1485年(成宗16年)完成并颁布的“经国大典”刑典禁止条例中。“经国大典”规定:作为妇女子去寺庙的,作为良班家族的妇女子到山谷或江边去游乐的,举办野祭,山田祭,城隍堂祭者,罚100杖打。如此,内外法自朝鲜前期以来,作为法律得到了强化,到了朝鲜后期,也作用于普通妇女子中。

    在这样的严格管束的环境中,妇人们与外界接触的唯一机会是参加春节的跳板,正月十五的搭桥游戏,端午节的荡秋千,中秋节的“刚刚数月来”等游戏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舒展其被萎缩的身心。还有一个机会是,当国王出宫或者中国使节来访时,或者家族中的男人上京城或归乡时,部分地允许女性的外出。若迫不得已须外出时,为了不让别人看到,必须要用沙巾或衣服蒙住脸。

    朝鲜时代强调烈女的理由与接受性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朝鲜时代以前也存在过贞节观,但局限在丈夫生前,当丈夫死后再婚是自由的。朝鲜时代,性理学成为国家的支配理念后,接收宗法思想,以父系为中心的家族制度得到加强。结婚就是女人到男人家生活,结婚的目的就是奉养公婆,传宗接代。为了维持纯粹的父系血统,尤其强调女人的贞节。

    为使妇女保持贞操,国家采取赏罚并存的形式。守好贞操的妇女被称为“烈女”,由国家每年进行表彰。在其妇人家正门树“族门”,赏稻谷,免户役。出“烈女”既是家族的光荣,还享有免役的特惠,真是用一女子的牺牲换来家族的利益。一些妇女甚至被家族强迫成为“烈女”。“烈女”的故事被编成书,并翻译成韩文,强迫更多的妇女读它,学习它。

    一方面,严惩那些不守节的女人。因为妇人与外人通奸,父系血统的纯粹性就难以维持。朝鲜王朝的刑律“大明律”中规定:妇人通奸时,杖打90下。但是执行并不彻底。通奸的妇女在街上示众三天,然后斩首。还有,通奸妇女的名字记录在“恣女案(记录荡妇名单的册子)”上,让其子孙不能取得官职或应试科举考试。妇女的失贞并不局限在通奸,丈夫死后再婚也算在失贞范围。因为根据“三从四德”原则,女性应幼年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如果再婚服从别的男子就不合礼仪。对此,成宗时,关于是否限定“再嫁禁止法”朝廷大臣之间进行了讨论。年轻时成为寡妇,而且没有依靠的可以再嫁,但不能超过三次。成宗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接受了少数人的主张,制定了“再嫁禁止法”。“再嫁禁止法”要处罚的不是针对再婚妇女本人,而是不允许她们的子女考科举。不能考科举,就不能进官场,就谈不上个人的将来,甚至威胁到家族的生存。所以在良班家族里守节是当然的事情。再婚本身像犯罪一样,不仅再婚者,甚至介绍人也会受到处罚。成宗时有位叫洪基浩的官僚,因娶了成为寡妇的姜桂淑为妻,被定罪为混乱风俗。中宗时,有一位郑某官僚因让自己年轻的寡妇女儿改嫁,被免了官职。中宗23年甚至制定了“再嫁妇女家长治罪法”。

    如此,当强调“烈女”,守节成为自然的事情以后,一般的称不上“烈女”了。比如,未禁止再嫁的朝鲜王朝初期,不再婚就可以被列入到“烈女”名单上,但到了后期,跟着丈夫一起死去,才可以勉强列入“烈女”之列。还有更极端的事例,如,陌生男人的手触到了肩膀,就用斧头砍掉肩膀;上船时,船工如果帮忙拉到女人的手,就跳进河里;只要接到四柱,就守寡一生,等等。还有,在朝鲜前期,守节局限在士大夫家的妇女子,到了后期,连平民,贱民阶层也出现不少守节妇女。这是因为朝鲜后期,随着庶民层经济能力的较大提高,他们开始重视礼仪和廉耻。另一种解释是,士大夫中心的朱子学伦理随着韩文字的发明,迅速向全国的庶民阶层普及的结果。这样,朝鲜后期,从良班到贱民,全国上下都推崇极端的烈女贞节观念,对此,出现了实学家对非人道的、传统的烈女观的批判理论。

5.结束语

    以上探讨了朝鲜时代儒教的生活文化家族伦理和女性地位问题。朝鲜王朝是以性理学为基本的社会政治理念,实践儒教的生活伦理的父权制的良班中心社会。就是说,在儒教的意识形态下,为了便于统治,以家族为基本单位加强了父权制秩序。为了防止妇女离家出走,制定再嫁禁止法,七去之恶、三从之道、内外法等,开始约束女性。但是,想要改变传统需要漫长的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结婚风俗和财产继承方面,前时代的要素长期残存,根据国家政策的方向,女性的地位也随着徐徐地改变了。至少,直到朝鲜前期为止,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低。后来,进入朝鲜后期,为了巩固儒教社会关系,弱化了女性的权限,要求严格的妇德,把女性的生活限制在家庭里面。

    值得注意的是,朝鲜时代的妇女在知识和文化方面的活动比任何时代的妇女都突出。虽然没有接受直接的、正式的教育,但是出现了不少才女,如编写著书的女性,达到高深艺术境界的女性,在性理学、实学方面造诣深的女性学者等等。她们不断地以主体的努力和坚强的意志克服儒教的约束伦理。对于这些妇女的知性能力,让我们另找机会探讨吧。(李培镕:梨花女子大学校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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